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认定标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标准、条件的,可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 销售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
(1)原有的小规模纳税人
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国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企业50万元,其他企业80万元)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新办企业
新开业企业成立30日内(以税务登记证领取时间为准)申请一般纳税人,当月1日生效;企业成立超过30日的,当月申请次月1日生效。
(3)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符合有关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管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2. “营改增”企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此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登记审批表》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2)主管税务机关深入企业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意见送法制征管科;
(3)法制征管科根据初审意见报告进行复查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法制征管科收到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一般纳税人审批表后,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分局在CTAIS中完成文书流转操作。并制作《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交纳税人。收到局长办公会研究未通过的一般纳税人审批表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税务分局审批结果。税务分局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
审批时限:自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
(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
(8)租房发票,保险箱(要有发票);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对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材料的影印件)。
(四)认定机构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为:
(1)无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应向其所在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2)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向各自的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必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纳税人自己负责。一般说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